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三年,但起算点需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未按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工程欠款数额未确定,则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在实践中,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诉讼时效不起算,直至结算完成或权利受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强调,债务履行的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损害时开始。
特殊情况包括质量争议、工期延误等,其时效可能从缺陷发现或延误发生时起算。长期时效为20年,适用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但建设工程多适用普通时效。
为避免时效问题,建议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催促结算,并保留书面证据。如果时效中断,如通过诉讼或书面催款,可重新起算时效。
当事人应注意管辖法院,通常由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及早咨询律师,可有效防范时效风险,确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