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和津贴,但不包括加班费和社会保险。
支付期间从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起,至补签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止,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劳动者可收集用工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
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可主动要求签订,并了解权益保护机制。
若仲裁后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确保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