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或法定事由希望解除合同时,常采用单方面解除合同告知函的方式。该告知函本质上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告知函必须内容明确、送达方式可靠,以固定证据。
告知函应载明合同基本信息、解除事由(违约事实或法定/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时间、法律依据以及要求对方配合的事项。语言应当正式、客观,避免情绪化表述。
送达方式推荐采用EMS邮寄、公证送达或电子邮件结合回执的方式,确保有送达证明。若对方拒收,可通过公告送达补充。
若告知函内容不明确或未适当送达,可能导致解除无效,建议在发出前咨询专业律师审阅,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