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至第152条,可撤销合同是指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这些情形下,合同虽成立但效力待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重大误解是最常见类型,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错误认识,导致订约意愿不真实。例如,误认标的物性质或价格,可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欺诈和胁迫情形下,合同可被撤销。欺诈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胁迫则涉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威胁。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财产。
显失公平的合同,如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也属可撤销。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判断订约时的情况和后果。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需及时,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避免落入可撤销陷阱。若已签订,可寻求法律援助评估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