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这体现了劳动者权益保护。
但需注意,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时长(如一年以上合同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延长试用期。
如果劳动者随意离职未通知,可能面临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实践中,建议劳动者保留通知证据以防纠纷。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总体上,试用期设计旨在双向选择,但劳动者享有较大灵活性,以平衡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