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指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专属管辖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地方性,避免管辖权争议。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改变管辖法院。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若工程跨地域,可由主要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外资的,还需考虑国际私法规定。
常见纠纷包括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当事人应收集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作为证据,支持诉讼主张。
为避免纠纷,合同签订时可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但专属管辖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最新司法解释,以确保管辖权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