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履行的合同。其核心特征是第三人纯获利益,无需承担义务。
该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相对性保留,即合同仍由当事人订立,但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可撤销性,当事人可修改合同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
另一个特征是利他性,合同旨在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如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获得赔偿。第三人拒绝利益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在合同纠纷中,若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可直接起诉债务人,而非合同当事人。这增强了合同的灵活性和保护弱势群体。
实践中,常见于信托、捐赠等领域。建议明确约定第三人权利范围,避免因模糊导致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