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其性质首先表现为双务合同,即买卖双方互负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这种双务性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性。
其次,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意味着当事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得利益,与无偿的赠与合同不同。这体现了市场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
买卖合同还属于诺成合同,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这与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不同,提高了交易效率。
最后,根据标的物不同,买卖合同可分为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等,性质上可能涉及要式要求,如不动产需登记。了解这些性质有助于避免合同纠纷。
在实践中,买卖合同的性质影响其效力与救济方式,如违约时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条款以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