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合同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保证方式之一,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偿后,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有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在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否则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需包括保证范围、期间等要素,以确保法律效力。
实践中,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保证人需在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后承担补充责任。这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明。
一般保证合同的终止通常与主债务合同同步,但若有约定,可延长保证期间。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对于债权人而言,选择一般保证可降低保证人风险,但追偿过程较复杂。建议咨询律师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