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904条,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为诺成有偿合同。
保管人应验收仓储物并签发仓单,对保管不善致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存货人储存危险物品须说明性质,否则承担额外费用。
未付仓储费,保管人享有留置权;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验收标准、储存条件及违约责任,以防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904条,仓储合同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为诺成有偿合同。
保管人应验收仓储物并签发仓单,对保管不善致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存货人储存危险物品须说明性质,否则承担额外费用。
未付仓储费,保管人享有留置权;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验收标准、储存条件及违约责任,以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