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邮件系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证明合同成立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电子邮件证据效力需公证或第三方保全证明真实性,避免篡改争议;打印件单独使用通常不被采信。
建议及时通过公证处或法院保全邮件原件及发送记录,以增强证据力并防范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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