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已成立,劳动者仍享有此权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据此主张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避免被认定为擅自离职而导致纠纷。同时,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或工资支付凭证。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如未支付工资或强制加班,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离职后,若对双倍工资或补偿有异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